31 下列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何者無須刊登政府公報?
(A)監察院院長
(B)縣長
(C)立法委員
(D)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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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9), C(107), D(346), E(0) #2592880

詳解 (共 7 筆)

#4525749
依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項及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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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605
總統候選人根本沒選上沒選上的人就不用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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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26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6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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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613
總統、副總統:定期刊登公報 + 上網公告

選舉候選人:上網公告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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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69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下列公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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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622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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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57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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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70008
未解鎖
有關申報資料相關補充:I受理申報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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