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下列何者依法最可能不受懲戒?
(A)於下班時間酒後駕車
(B)延宕公文情節嚴重
(C)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刊登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之廣告
(D)未經機關許可出任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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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57), C(22), D(374), E(0) #2592876

詳解 (共 4 筆)

#5248187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選項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A)選項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

              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

              者,不在此限。 (C)選項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

              在此限。

II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公務員服務法 第22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 (D)選項  未經機關許可出任學會理事僅受懲處,而非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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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110

(D) 未經機關許可出任學會理事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那這題可能沒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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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475

第2條


﹝1﹞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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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967
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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