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下列何者依法最可能不受懲戒?
(A)於下班時間酒後駕車
(B)延宕公文情節嚴重
(C)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刊登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之廣告
(D)未經機關許可出任學會理事
統計: A(85), B(57), C(22), D(374), E(0) #2592876
詳解 (共 4 筆)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選項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A)選項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
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
者,不在此限。→ (C)選項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
在此限。
II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公務員服務法 第22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 (D)選項 未經機關許可出任學會理事僅受懲處,而非懲戒
(D) 未經機關許可出任學會理事
那這題可能沒答案了
第2條
﹝1﹞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