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並非依特別法律任用之人員?
(A)警察人員
(B)關務人員
(C)司法人員
(D)民政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7), C(11), D(530), E(0) #165419
統計: A(13), B(17), C(11), D(530), E(0) #165419
詳解 (共 1 筆)
#740511
任用法第32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33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D)民政人員 不在裡面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