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非屬依土地法規定得徵收私有土地之情形?
(A)私有土地面積超過最高限額,不依規定分劃出售者
(B)為興辦公用事業
(C)非都市土地開發,未依規定提供公共設施用地者
(D)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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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58), C(493), D(80), E(0) #1090113
統計: A(214), B(58), C(493), D(80), E(0) #1090113
詳解 (共 4 筆)
#1391396
A)土地法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 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 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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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81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6 條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規定應興闢公共設施、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或繳交土地代金或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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