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人民土地基於公共利益被徵收者,國家應給予補償,乃是憲法第15條所定財產權保障中,那種面向之保障?
(A)存續保障
(B)價值保障
(C)繼承保障
(D)增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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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9), B(6056), C(98), D(116), E(0) #603240
統計: A(1299), B(6056), C(98), D(116), E(0) #603240
詳解 (共 10 筆)
#1024437
釋字第 652 號
葉大法官百修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財產權保障原則上是一種存續保障,祇有在國家基於公益上需要,依法加以合法侵害(如公用徵收)時,財產權之存續保障,始由價值保障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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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078
人民土地基於公共利益被徵收者,國家應給予補償,乃是憲法第15條所定財產權保障中的價值保障,非存續保障。
「公益」大於「私益」=>國家得徵收土地,應給予補償=>「價值」保障。
「私益」大於「公益」=>國家不得徵收土地,以維持財產權現有狀態=>「存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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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336
覺得這裡的解釋淺顯易懂,供各位參考
存續保障(現狀保障or存在保障):重於維持財產權現有狀態,避免受到國家剝奪或限制
價值保障:非以維持財產權之現狀為目的,而是重財產價值之保護,故於財產權受到剝奪或限制時,國家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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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052
五)信賴保護方式
(法務部 94 年 11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43844 號)
( 1 )存續保護:即經利益衡量結果,違法國家行為存續時所保護人民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時所生之公益,即應容忍違法國家行為繼續存在並承認其效力(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2 款參照)。換言之,不論現存狀態是否合法,一律穩定人民所信賴之法律狀態。
( 2 )財產保護:經衡量公益與人民之信賴利益後,違法之國家行為如不撤銷將對公益造成更大危害時,則不得不撤銷該違法國家行為,於此情形應由行政機關補償人民因此所受之損失(程序法第 120 條參照)。亦即破壞原來的信賴基礎,是用新的國家行為,但予以適當的財產補償。
from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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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291
價值保障=給錢
存續保障=好吧 放過你 不徵收你土地了
存續保障=好吧 放過你 不徵收你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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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933
價值保障→給與相當於土地價值之金錢補償
存續保障→保留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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