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其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者為:
(A)失能、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給付
(B)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給付
(C)失能、眷屬喪葬、生育三項給付
(D)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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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75), C(307), D(207), E(0) #2140017
統計: A(120), B(175), C(307), D(207), E(0) #2140017
詳解 (共 3 筆)
#4352389
公教人員保險項目:(六項)
死亡、養老給付: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額平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停職當月起前6個月保險俸額平均數60%計算。
失能給付、生育給付、眷屬喪葬津貼: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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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174
| 法規名稱: | 公教人員保險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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