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遺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而失其效力
(B)口授遺囑,應由公證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 3 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C)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 2 人以上之見證人
(D)口授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統計: A(1136), B(2813), C(790), D(411), E(0) #1410108
詳解 (共 10 筆)
【遺囑】
| 要件 | 見證人 | 公證人 | |
一、自書遺囑 | 自己親筆書寫、日期、簽名 |
| x | |
二、公證遺囑 |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期,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2人以上 | o | |
三、密封遺囑 |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 2人以上 | o | |
四、代筆遺囑 |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3人以上 (一人須為代筆人) | o | |
五、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 | 筆記口授遺囑 | 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 2人以上 | x |
錄音口授遺囑 | 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 2人以上 | x | |
效力: 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 ||||
1.
有關口授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始可為之
(B)口授遺囑必須要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C)口授遺囑若予以錄音的話,可不做成筆記
(D)口授遺囑皆應提經法院認定其真偽
2.
下列何者為民法第 1195 條口授遺囑成立時,不必具備之要件?
(A)遺囑人應指定至少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B)見證人中之一人,應筆記遺囑人口授遺囑之意旨,並記明年、月、日
(C) 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應簽名於遺囑上
(D)全體見證人應簽名於遺囑上
見證人而非公證人!
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都快死了,應該來不及找「公證人」。
公證人>>專業人士
【個人筆記】
★遺囑法定作成程序有3方人馬: 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
1.自書遺囑: 免見證 免公證,自書+自署名,增刪塗改處,另署名備註
2.公證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公證、密封遺囑差別在:
公證遺囑先由公證人代替作成,再由3方一同簽名
密封遺囑先由遺囑人封緘署名,再由3方一同簽名(遺囑人共簽2次)
※密封遺囑缺乏上開繁瑣的2次簽名公證程序,效力轉為→自書遺囑
3.密封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4.代筆遺囑: 見證人x3↑全程在場,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公證非必要,再由各方一同簽名
5-1.筆記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簽名
5-2.錄音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全體代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見證人姓名錄音之,
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封緘署名
※遺囑人身故後3個月內,見證人其1or利害關係人應提經親屬會議辨該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真偽,
必要時,得聲請由法院判定之。
※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經3個月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