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自己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遺囑,並將其列印出來後親自簽名,密封入一個信封,但並未告知他人。甲死亡後其家人始發現此遺囑。請問此遺囑於法律上屬於何種性質之遺囑?
(A)自書遺囑
(B)密封遺囑
(C)代筆遺囑
(D)無效遺囑
統計: A(915), B(543), C(14), D(2331), E(0) #329368
詳解 (共 10 筆)
所謂自書遺囑係指遺囑人親自書寫之遺囑而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若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二二九三號判例)。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現在許多文件多採打字或印刷之方式,但自書遺囑則非遺囑人親筆書寫 不可。另自書遺囑之增、減、塗改應嚴格遵守前述條文之規定,例如:註明“本行增加(刪減)○○二字”並於其旁簽名。否則將不生增、減、塗改之效力。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079
(B)密封遺囑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密封遺囑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
(二)遺囑人應將遺囑密封,於密封處簽名。
(三)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
(四)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五)效力之轉換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密封遺囑之方式如有欠缺,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082
請參考以下案例為證明:
台南縣一名余姓男子,選擇自書遺囑的方式,顧名思義是由遺囑人直接書寫,不過男子卻是用電腦打字,最後才簽上自己姓名,雖然找了4個朋友見證,卻由於沒有辦法認定是否為當事人親手打字,因此所立的遺囑被判無效。
律師許紅道表示,「目前的民法自書遺囑,是規定要親自親筆書寫,而沒有規定用電腦來書寫。雖然目前我們進入e化時代,但在法律沒有修正之前,仍要按照民法現有規定來做。」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08/05/25/138-2279942.htm
~補充說明:上述條文內容,即為訂立遺囑的法定方式及定義,依民法第1190條而為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在此所提的<自書>是指嚴格上地親手書寫之 意。在民法裡所明定的製作遺囑方式包含有: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在以上各方式中以自書遺囑手續最 為簡便,立遺囑人即可自己為之,就是因為簡單,所以就很有被人偽造之可能,而以人之外顯行為跡證能判斷其為愼重個人特製乃書寫可尋不過。所以以若是以電腦 打字來製作遺囑是不符合法定效力的喔!
自書遺囑要親自書寫遺囑
自書遺囑不能用打字的
所以選(D)
【個人筆記】
★遺囑法定作成程序有3方人馬: 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
1.自書遺囑: 免見證 免公證,自書+自署名,增刪塗改處,另署名備註
2.公證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公證、密封遺囑差別在:
公證遺囑先由公證人代替作成,再由3方一同簽名
密封遺囑先由遺囑人封緘署名,再由3方一同簽名(遺囑人共簽2次)
※密封遺囑缺乏上開繁瑣的2次簽名公證程序,效力轉為→自書遺囑
3.密封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4.代筆遺囑: 見證人x3↑全程在場,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公證非必要,再由各方一同簽名
5-1.筆記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簽名
5-2.錄音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全體代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見證人姓名錄音之,
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封緘署名
※遺囑人身故後3個月內,見證人其1or利害關係人應提經親屬會議辨該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真偽,
必要時,得聲請由法院判定之。
※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經3個月後失效。
整理自民法§1189~1197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135
參考資料: 代筆遺囑法定要件 >>
https://www.taipeinotary.com/2019/12/willpro.html
1.如果是立遺囑人自己立遺囑,除了遺囑內容要寫清楚外,一定要注意必須是「親筆寫」,不能以電腦打字搭配親筆簽名的方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裁定參照)
2.必須記明日期,一旦寫錯字,還必須註明「刪六字」、「改二字」等字樣
3.最後再簽名
出處:
甲生前自己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遺囑,並將其列印出來後親自簽名,密封入一個信封,但並未告知他人。甲死亡後其家人始發現此遺囑。請問此遺囑於法律上屬於何種性質之遺囑?
自書、密封、代筆,密封及代筆皆須公證人,自書遺囑以法律明文規定方式為
一、應自書遺囑全文
二、記明年、月、日
三、並親自簽名
未親自書寫或未記明年月日或未親自簽名者,皆核屬無效遺屬
現行口述遺囑以錄音方式為之者,需以錄音帶為之,併予指明。
(A)自書遺囑
(B)密封遺囑
(C)代筆遺囑
(D)無效遺囑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