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B)搜索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C)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
(D)搜索票得由檢察官簽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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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3), C(96), D(1438), E(0) #920324
統計: A(28), B(13), C(96), D(1438), E(0) #920324
詳解 (共 6 筆)
#1433947
(D)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
法官保留口訣:見(鑑定)機(羈押)說(搜索)話(通訊監察 = 監視你說話內容)
絕對V.S.相對口訣:絕對要見機行事,這樣說話才不會跟人針鋒相對
以下為常用票據:
絕對法官保留:押票(羈押)、鑑定留置票(鑑定留置)絕對V.S.相對口訣:絕對要見機行事,這樣說話才不會跟人針鋒相對
以下為常用票據:
相對法官保留:搜索票(搜索)、調取票(通訊監察)
偵審二分(偵查中 → 檢察官;審判中 → 法官):傳票(傳喚)、拘票(拘提)、通緝書(通緝)、許可書(身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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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54
(C)刑訴131條,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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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91
(D)是法官,仍得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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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447
(A)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O)
(B)搜索得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O)
(C)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O)
(D)搜索票得由檢察官簽名核發(X;不得由檢察官簽名核發。僅得由法官簽名核發)
刑事訴訟法 第 128-1 條 (聲請核發搜索票)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刑事訴訟法 第 128-2 條 (搜索之執行)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 (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 (搜索票)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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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243
搜索為相對法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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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921
通緝書的核發主體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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