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民事訴訟上何種行為得以書面之方式,或於期日中以言詞之方式為之?
(A)抗告
(B)提起再審之訴
(C)訴之撤回
(D)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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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0), B(459), C(2841), D(595), E(0) #523729
統計: A(710), B(459), C(2841), D(595), E(0) #523729
詳解 (共 10 筆)
#76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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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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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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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029
(A)抗告
=>民訴 488條 I.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B)提起再審之訴
=>民訴 501條 I.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式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C)訴之撤回
=>民訴 262條 II.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D)上訴
=>民訴 441條 I.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第三篇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民訴 470條 I.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第三篇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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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399
抗告是以要書面,只有適用簡易、小額,才得以言詞。
民訴488條(提起抗告之程式)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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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533
所以是如下嗎?
(A)抗告 - 書面
(B)提起再審之訴 - 書面
(C)訴之撤回 - 書面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D)上訴 - 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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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6
例外情形不一樣。
抗告得以言詞為之的情況是適用簡易或小額……
訴之撤回以言詞為之的情形是於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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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6763
民事訴訟法262條 理由(部分)
原告撤回起訴,原則上應以書狀為之,惟於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辯論期日、宣示判決期日及其他期日,原告到場,而以(例外)言詞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者,亦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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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733
因為條件限定 書面+期日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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