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夫妻分別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訂立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B)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訂立應向法院登記,始生效力
(C)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夫妻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D)夫妻一方財產已扣押,未受清償時,可由債權人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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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0), B(1909), C(796), D(638), E(0) #796275

詳解 (共 10 筆)

#1037506

 1007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方式)-----<A>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書面為之。

 1008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B>

1)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2)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3)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1009(刪除)-----<C>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1011(刪除)-----<D>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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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168

(A)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訂立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B)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訂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C)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夫妻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D)夫妻一方財產已扣押,未受清償時,可由債權人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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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277
登記以對抗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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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81
夫妻財產制:書面生效,登記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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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594
補充 D為民法第1011條 現已刪除
C原本為民法第1009條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現已刪除
D為民法第1011條 現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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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847

D.民法§1030-1第三項 2012已修法改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債權人已不能代位行使財產請求權,換句話說,債權人已不能向債務人之配偶「代位求償」追討債務。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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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134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or廢止→(一)書面→生效(二)登記→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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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429

登記 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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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010
正解應該是「A」?91年「法務部整理完成...
(共 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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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658

1009&1011條是民101年刪除

這題是104年的考題, 為何CD不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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