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欲撤回自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均不得撤回
(B)無論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均得撤回
(C)告訴乃論之罪得撤回,但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
(D)可以隨時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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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32), C(3339), D(360), E(1) #138855

詳解 (共 8 筆)

#434920

第325條

 

告訴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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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42

325條(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I.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II.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III.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IV.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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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889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摘自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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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043
第325條     考點簡單記 告訴乃...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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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896
我記得程譯好像說過 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喔 非告就是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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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211
(A)無論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均不得撤回(X)
(B)無論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均得撤回(X)
(C)告訴乃論之罪得撤回,但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O)
(D)可以隨時撤回自訴(X)

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 (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皆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無公訴罪此名稱)。
只有告訴乃論罪可撤回(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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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7963


刑事訴訟法 第325 (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356條

自訴人撤回上訴,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357條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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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61
換句話說,對於非告訴乃論並未規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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