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雖有同居家屬在場仍得寄存送達
(B)對法人之代表人為送達者,不得於代表人之住居所為之
(C)應受送達人為現役軍人時,送達應於其住所地為之
(D)應受送達人之受雇人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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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295), C(161), D(6067), E(0) #492144
統計: A(847), B(295), C(161), D(6067), E(0) #492144
詳解 (共 9 筆)
#756608
不獲會晤=補充送達;拒絕收=留置送達。(同居人、受雇人、郵件接收人,也適用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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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82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B)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 (A)(D)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 (C)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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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999
我在此補充幾段,給大家參考,來源是我的老師-陳治宇 先生所教導的。
至於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人士是否可以代理接收,待查,等到有確定的答案,再另行補充。
同條同項的「受雇人」,例如我是一家雜貨店的頭家,行政機關遞送一份行政處分給我,剛好我去郵局辦事,可以由我的員工代理接收。
同條同項的「應送達處所之接受郵件人員」,就是大廈管理員、警衛和保全等等。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是留置送達,遞送者只要將文件放置送達處所,就算完全,例如鞋櫃上,但其實不好,所以會接同法的第74條。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由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作的,同條第2項,由郵務機關作的。
還有一點要記得,雖然行政程序法是寫郵政機關,但是在民國92年,交通部郵政總局由行政機關,改變為私法人,全民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改稱「郵務機構」,尤其是考申論題的學員更要注意,不要讓評分老師覺得你(妳)還活在舊時代。
因為行政程序法在民國88年誕生的,所以當時還是交通部郵政總局,有時空背景的關係。
加上目前的立委沒想到,不然就是沒時間修法。
至於為何還是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這一點我也不瞭解,不過這不是我們考試的範圍,可以忽略。
放在寄存機關,行政處分就正式生效了,所以不是等去領取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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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50
行政程厾法第73條(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第74條(寄存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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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57
筆記:1.6F 感謝~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B)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B)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 (A)(D)(補充送達、留置送達、以為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 (C)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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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351
A=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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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574
其實D嚴格說起來也算錯吧
依照現在考試趨勢,沒有寫到「無正當理由」也能算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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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19
行政程厾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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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16
加上目前的立委沒想到,不然就是沒時間修法
我怎麼覺得是懶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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