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信徒乙某次向該教派領袖甲捐獻財物後,甲未於期限內申報,而受主管機關裁罰,並遭沒入所收受之捐獻財物,下述救濟程序何者不正確?
(A)甲於提起訴願不獲救濟後,即可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B)乙對其捐獻之財物被主管機關沒入不服,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C)行政訴訟程序中,法官如認該修正規定有違憲疑義,可以停止審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D)甲受主管機關裁罰後,雖認為裁罰依據之法律違憲,仍須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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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98), C(86), D(82), E(0) #2048972
統計: A(358), B(98), C(86), D(82), E(0) #2048972
詳解 (共 2 筆)
#3722035
人民、法人、政黨
一、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人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ategories/aprp/yxbwbhlwcm9jzx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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