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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刑事訴訟法大意#21332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刑事訴訟法大意#21332

年份:10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36 下列何種證據應予排除,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用?
(A)疲勞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
(B)夜間訊問所得之被告自白
(C)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所得之自白
(D)詢問程序未經連續錄音所得之被告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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