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直接強制方法:
(A)對妨害執行人之管束
(B)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C)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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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3), B(281), C(151), D(320), E(0) #492146

詳解 (共 3 筆)

#739583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B)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C)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D)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A)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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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93
a)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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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26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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