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過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行為人具備有認識過失
(C)公務員若一時失察,不慎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受刑事制裁
(D)刑法上的過失,除了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之外,還包含重大過失和業務過失
統計: A(31), B(47), C(573), D(831), E(0) #184244
詳解 (共 9 筆)
下列有關過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正確。 ~解析 : 刑法第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 - 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行為人具備有認識過失~正確。
~解析 :
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ANS :
一、「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EX.甲對於自己的射擊技術非常有自信,因此在靶區的附近將路人乙射死。
二、「無認識過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EX.甲開車上學,因為沒有注意到路人乙,而不慎將乙撞死。
所以(B)是對的答案喔 !
(C)公務員若一時失察,不慎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受刑事制裁~正確。 ~解析 :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NS :
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有「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尚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為不實」是「高度確信之違反」,故該罪須以「直接故意」而為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833號判例參照)。
(D)刑法上的過失,除了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之外,還包含重大過失和業務過失~錯誤。
~解析 :
「刑法」的理論,只有「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二種。而「業務過失」在法條條文中有,但其內涵其實是屬於「有認識過失」的一種。至於「重大過失」和「輕過失」的區分是屬於「民法」、「行政法」等,才有的理論和規定,而「刑法」並沒有喔 !
補充資料 (一) : 所謂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需一經「報案人」或「告訴人」或「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公務員」即需登載,無查證之權力或方法,且須構成他人損害才符合完整構成要件,如果公務員無法查證,一經表示即需登載當然就不構成本罪,而警察犯本罪必須是「明知」=「直接故意」~~明知不實而登載,當然你必須證明他是明知而故犯。
補充資料 (二) :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97,台上,1310
【裁判日期】970327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要旨】: 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仍故以反於事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為其製作公文書之手段,而有致「公眾」或「他人」受損害之虞為要件;祗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
致所登載之基礎事實有所不實,並不問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此項反於事實所作成之文書,祇要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顯有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即屬相當;實際上有無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損害是否已受彌補,或該公務員之同僚或長官,於會簽或核批該文書時,已否知其為不
實,能否受其矇蔽,均不足以阻卻其犯罪之成立。又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為刑法第21條第二項所明定。故部屬如明知長官命令違法,仍曲意奉承,同流合污,應與其長官共同負責,不得以奉命行事而解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