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A)交通違規罰單
(B)國家考試試題
(C)大學教授授課內容
(D)行政機關函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61), C(1745), D(13), E(0) #184246

詳解 (共 1 筆)

#630073
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客體)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49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生效狀態...
(共 3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