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立大學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包含:
(A)校長、副校長、人事主任
(B)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人事主任
(C)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主計主任
(D)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主計主任、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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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6), C(398), D(202), E(0) #707323
統計: A(46), B(36), C(398), D(202), E(0) #707323
詳解 (共 5 筆)
#154932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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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82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及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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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055
請問為何公立大學之人事主任不用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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