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立大學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包含:
(A)校長、副校長、人事主任
(B)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人事主任
(C)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主計主任
(D)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主計主任、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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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6), C(398), D(202), E(0) #707323

詳解 (共 5 筆)

#154932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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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82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及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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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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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120
審計=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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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055
請問為何公立大學之人事主任不用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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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78937
未解鎖
1. 主計分歲計、會計及統計三部分 2...
(共 1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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