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A)窮困抗辯權
(B)時效抗辯權
(C)先訴抗辯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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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1), C(164), D(53), E(0) #3791215
統計: A(12), B(31), C(164), D(53), E(0) #3791215
詳解 (共 4 筆)
#7276010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A) 窮困抗辯權❌
見於《民法》第 418 條。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行為後,如果自己的生活變得很窮困,或者無力扶養家屬,可以拒絕履行當初答應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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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18 條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
(B) 時效抗辯權❌
見於《民法》第 144 條。是指當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例如一般債權是 15 年),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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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44 條 1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
(C) 先訴抗辯權✔️ 你先去訴追(執行)債務人,沒效果再來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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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保證人具有一種「順序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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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權人找上保證人要錢時,保證人可以合法地拒絕說:「你還沒有對『主債務人』(欠錢的那個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在證明他真的沒錢還(執行無效果)之前,你不准先跟我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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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保證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的,債權人應先向欠錢的人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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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 見於《民法》第 264 條。主要用於契約雙方(如買賣)。
- 例如:買家說「你不把東西給我,我就不付錢」;賣家說「你不付錢,我就不把東西給你」。雙方要同時做,否則可以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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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64 條 1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2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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