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得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C)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D)公示送達應於行政機關之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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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9), B(203), C(564), D(412), E(0) #3461157
統計: A(1009), B(203), C(564), D(412), E(0) #3461157
詳解 (共 10 筆)
#6488068
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得為公示送達❌
- 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僅限於「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其他特定情形,且須有明確的送達對象,並非對不特定人為之。
- 公示送達是針對特定當事人送達文書的特殊程序,不適用於不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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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示送達之原因與方式) I.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A)(B)。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II.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III.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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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8條明文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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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公示送達若刊登政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20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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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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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示送達應於行政機關之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
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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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 (公示送達之方式)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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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042
行政程序法第75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A)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1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C);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D);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A)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1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C);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D);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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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334
這一題跟109年警特三等這題除了(D)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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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得為公示送達
(B)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
(C) 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D)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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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
-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87079ㅤㅤ
19.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以及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何種方式為之?
(A) 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B) 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C) 公示送達
(D) 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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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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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特定人」送達 →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公告送達 (行程§75)
★對「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辦理而無效」→應由行政機關保管、於公告欄黏貼公告,並得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 (行程§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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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9719
刊登公"告"
尋人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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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087
行程§75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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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8951
(A)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得為公示送達
行程法§75: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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