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B)與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叔公
(C)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D)公職人員之侄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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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83), C(122), D(331), E(0) #213970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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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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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2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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