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假定縣政府消防局物品管理科科長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那個機關,申請其迴避?
(A)監察院
(B)縣議會
(C)縣政府
(D)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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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6), C(193), D(486), E(0) #707324

詳解 (共 4 筆)

#1219752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
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各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首長時,項其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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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478

消防局局長(機關首長)就是向縣政府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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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220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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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801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已修法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第 7 條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

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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