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拒絕證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為告訴人之配偶,得拒絕證言
(B)證人曾為自訴人之配偶,不得主張拒絕證言
(C)新聞記者不得類推適用因業務關係,拒絕證言
(D)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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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74), C(402), D(72), E(0) #3295573
統計: A(167), B(74), C(402), D(72), E(0) #3295573
詳解 (共 3 筆)
#6197235
(A)證人為告訴人之配偶,得拒絕證言
(B)證人曾為自訴人之配偶,不得主張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
1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C)新聞記者不得類推適用因業務關係,拒絕證言
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D)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 第181-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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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959
刑事訴訟法§180: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1.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2.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2.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A:證人為告訴人之配偶非得拒絕證言之情事。
B:證人現為或曾為自訴人之配偶為得拒絕證言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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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2: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C:務實上認為記者對當事人的權威和專業程度和法條所列出的職業不能併論,所以記者不能以業務關係為由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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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1-1:不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D:允許其拒絕證言會讓其中一方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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