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學校不能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
(B)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C)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D)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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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75), C(76), D(50), E(0) #3275395
統計: A(522), B(75), C(76), D(50), E(0) #3275395
詳解 (共 3 筆)
#6184536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1 條
1.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2.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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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759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
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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