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處分相對人向法務部提起訴願,法務部應:
(A)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B)命新竹縣政府進行答辯
(C)將事件移送新竹縣政府
(D)命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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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 B(131), C(6781), D(187), E(0) #492149
統計: A(612), B(131), C(6781), D(187), E(0) #492149
詳解 (共 9 筆)
#740589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II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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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61
訴願程序乃經由原處分機關呈報訴願管轄機關,所以縣政府應先行審查, 如不更改處份決定需檢附答辯書,呈報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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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797
基於「移審效力」!訴願需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先行審察,若不為處理則附具理由書,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審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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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87
移送至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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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201
補充人民提訴願的對象:訴願法
1.向原處分機關:58-1--->接58-2,自行審查
2.向訴願機關:59--->接58-3,送處分機關先行審查,有理由自行變更,無理由做成理由書送管轄機關--->接58-4,抄錄一份給相對人
3.向無管轄權機關:61-1,自始提起訴願--->接61-2,10日內送處分機關
樓下8F,-1、-2是第一項、第二項,我不曉得寫這樣有很難理解,大概是每個人記憶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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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55
第13規定說要以實施行政處分的名義,那應該可以視為縣政府的處分,為啥是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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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973
補充3F講的法條
訴願法第59條: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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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745
1.若人民項錯誤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錯誤的訴願機關有義務要在10日內幫相對人轉到對的訴願管轄機關
2.送回新竹縣政府的原因:本來就要依照訴願58 59轉呈
(但選項沒有法務部應於10日內送到衛福部的選項 所以只能轉呈送回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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