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人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A) 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之消費者
(B) 因交通管制營業受損之商業經營人
(C) 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之同業經營者
(D) 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不當受傷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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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617), C(900), D(252), E(0) #326974

詳解 (共 10 筆)

#310212
不實廣告之主管機關審查有疏失,讓廣告過關、許可---->行政處分;同業經營者(ex可能受到誹謗or其他商業利益受損…利害關係人)可請求主管機關撤銷不實廣告業者之經營許可,先訴願(撤銷訴訟之前置程序)、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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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52

A

申請專利之優先權,應就最先聲請者準予發明,這類未取得真正權利之優先地位,是法律上之利益。

實務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依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對仿冒商取締,但這是為了維護公益,而非保護個人私益,消費者買到仿冒品,不可據此(反射利益)以維護個人利益為由,逕行提起行政爭訟。

參見:http://ppt.cc/JnfM

 

B交通管制應該是為了維護整體社會之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安全,不可主張反射利益

某個法規可能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設,而不是為了保障個人利益,但人民因為該法規的存在,而能間接享有某種個人利益,即為反射利益。(政府因為保護公益而使人民間接獲得的個人利益)

D請求國賠,協議先行再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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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49

1)依據訴願法第1條之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依本條可知能夠訴願之情況只有兩種,就是行政機關違法與不當的行為。

2)再依據行政訴訟第4條之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依本條可知能提出撤銷訴訟,就只有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

3)依據上述規定可知,能夠先提出訴願,再提出行政訴訟之情況就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

茲依據上述之相關規定,分析本題選項如下:

2、下列何人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A)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之消費者:X,關鍵字是「商標仿冒」,行政機關原則上應該不會去仿冒商標,故不可能有違法行為,故既然不是行政機關的錯誤,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嗎?

B)因交通管制營業受損之商業經營人:X,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與第440號解釋之意旨,因交通管制而造成營業受損是人民基於其社會責任,所必須承受的一般犧牲,除非造成特別犧牲,否則不能為行政救濟之原因,但最多只能提出訴願,而不能提出行政訴訟。

C)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之同業經營者:○,本選項與(A)不同的地方在於是「同業經營者」,即所謂的「利害關係人」,依據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依據上述之規定可知,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故為正確選項。

D)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不當受傷之人:X,記的一個觀念,公有設施的管理不當,但不一定違法,除非有明顯人為因素,故此種情況可以提出訴願與國家賠償(參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本選項只有對了一半,所以建議一定要四個一起看過後再做最後選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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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543
是一般處分阿但相對人是被管制的人車(可得特定)而非 因交通管制營業受損之商業經營人.他們只有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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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16

因為同業經營者算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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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93
我猜b是因為反射利益的關係 不知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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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527

B舉例 發生地震後災區交通管制導致生意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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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52
(D)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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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522
不實廣告是行政處分嗎?怎麼覺得像民法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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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938
交通管制為何不能視為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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