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法第1079條第1項有關收養之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A)繼親之收養,只需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B)再婚後之繼親收養須要聲請法院認可,原則上且需前配偶(原生父母)同意
(C)無血緣關係收養、近親收養、繼親收養等三種收養之中,近親收養不必經過法院裁定認可
(D)夫妻共同收養,雙方皆需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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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32), C(9), D(24), E(0) #3105952
統計: A(9), B(132), C(9), D(24), E(0) #3105952
詳解 (共 4 筆)
#6055204
繼親收養=跟已經有孩子的對象再婚,收養對方小孩。
收養:又稱「領養」,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分為無血緣關係收養、親戚收養,繼親收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
繼親收養要件:
收養人須超過被收養人20歲,夫妻共同收養時其中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人超過16歲。
收養人已經結婚,必須經過被收養人配偶同意。
繼親收養需有收養合意,須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無論被收養人是否成年。
以書面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
收養:又稱「領養」,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分為無血緣關係收養、親戚收養,繼親收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
繼親收養要件:
收養人須超過被收養人20歲,夫妻共同收養時其中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人超過16歲。
收養人已經結婚,必須經過被收養人配偶同意。
繼親收養需有收養合意,須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無論被收養人是否成年。
以書面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
因此都要書面,並向法院裁定,經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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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121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
§1073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1073-1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1079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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