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行主詰問時,得為誘導詰問
(B)反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為之
(C)行覆主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為之
(D)在有正當理由時,得要求證人陳述其個人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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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835), C(253), D(1552), E(0) #1410498

詳解 (共 10 筆)

#2346510

[口訣: 詰問有理由 事覆意損(四付一筍)]

刑事訴訟法 第166-7 (詰問之限制)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實為之者。

六、重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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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353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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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723
(A)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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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410
(A)在行主詰問時,得為誘導詰問(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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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834

第 166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第 166-1 條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第 166-2 條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第 166-3 條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第 166-4 條

覆主詰問應就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前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 166-5 條

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第 166-6 條

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第 166-7 條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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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585
(A)在行主詰問時,得為誘導詰問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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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466
(一)依刑事訴訟法§166-1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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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855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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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219
速解:
關於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在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   ~ 原則不能誘導,除非無爭執、喚起記憶之必須或我方證人有敵意背骨。
(B)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為之    
(C) 行覆主詰問,依詰問之方式為之。並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D) 在有正當理由時,得要求證人陳述其個人推測  ~重複某個已經歷但屬假設事實附上一些個人意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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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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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8994

(A)在行主詰問時,得為誘導詰問
(B)反詰問應就待證事項 及其相關事項為之  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C)行覆主詰問,依詰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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