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甲。此一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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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6), B(4949), C(102), D(78), E(0) #410673
統計: A(3246), B(4949), C(102), D(78), E(0) #410673
詳解 (共 10 筆)
#612434
第一次通知是行政處分;時間到了,他第二次通知你,只是跟你說一下而已,所以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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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416
首次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行政處分
副本通知=>第二次的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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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840
類似題補充如下:
財政部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知納稅義務人欠稅不得出境,並將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此副本依實務上之見解,係:
(A)觀念通知
(B)行政命令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96 普考﹞ 解析:
關鍵字判斷=>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首次合法送達=>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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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485
1.臺北市國稅局通知甲於30日內繳納:是課予人民義務,性質上應屬行政處分
2.臺北市國稅局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甲:性質上是觀念通知
樓上的網友所討論關於【副本通知】所引用到83年和72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應該是在關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例如國稅局發函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人民出境,並以副本通知人民時,此副本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是否有准許人民救濟機會所做討論時而引用較為適當,這題選擇應該沒有疑義係屬觀念通知,應選擇(B)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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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14
會議次別: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
決議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620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4 卷 12 期 291-29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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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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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9、11、26 條 ( 99.02.03 ) 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 100.06.29 ) 行政訴訟法 第 3、4、305、307 條 ( 100.11.23 ) |
決 議: |
如乙說。
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函文既非行政處分,即與甲說所引本院庭長法官聯
席會議決議所稱「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
由發生」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要件未合,僅得為聲明異議之事由,人民不
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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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680
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第一次→行政處分)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第二次→事實行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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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686
國稅局的函發送到甲時,並未限制甲之權力,僅是告知已經將相關案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處會再通知甲將強制執行,此時才是行政處分。
而國稅局以副本通知人民限制出境,因已經直接限制人民出境,所以視為行政處分,而移民署通知人民限制出境亦是行政處分,人民可選擇兩個處分其一做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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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317
22F才是正解,這題考的並不是多階段行政處分。別題中移民署所為之限制出境實際上係為國稅局之意思,移民署本身並未對欠稅一事自為審查。然國稅局若將欠稅人移送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署本身可依職權對欠稅人的財產自為審查,而作成各項行政行為。故此題國稅局函請行政執行署為”內部行為”,所以據此”內部行為”發給甲的副本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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