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提起撤銷訴訟應遵守之起訴期間,原則為: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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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2), B(1108), C(33), D(108), E(0) #492151

詳解 (共 7 筆)

#739647

題目問起訴期間,應該是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1項:

第四條(撤銷訴訟)及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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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364
各種其間小整理:
行政程序法:未定處理期間,處理期間2個月
訴願法應作為不作為期間自受理2個月
訴願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訴訟。
訴願之決定3個月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經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2個月不決定,得提訴訟。(也有歷屆試題玩陰的3+2=5個月,所以至少3個月)

有關撤銷訴訟之敘述,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B
(A)對司法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B)訴願提起後訴願管轄機關逾五個月不為決定時,訴願人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C)行政法院對於違法或不當之處分均得審查 
(D)人民不得以處分侵害其法律上利益為由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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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86
接到處分想提訴願---->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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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743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指可提起撤銷訴訟的要件,第106條是指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原則要於二個月內提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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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94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不懂?? 為何不是三個月?還是我找錯法條?
請達人幫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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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71
第 106 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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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929
請問那有6個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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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32186
未解鎖
消化了一下各位詳解後理解如下,有錯歡迎告...
(共 1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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