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拒絕證言?
(A)自訴人之前配偶
(B)曾與被告訂有婚約者
(C)證人為社工師,就其業務所知悉關於他人祕密之事項受訊問,而經本人允許者
(D)公務員為證人,就其職務上應守祕密之事項受訊問,而經該管監督公務員允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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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6), B(553), C(171), D(147), E(0) #1410500
統計: A(1966), B(553), C(171), D(147), E(0) #1410500
詳解 (共 7 筆)
#1669239
| 第 180 條 |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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