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干預的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此為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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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76), B(113), C(239), D(145), E(0) #1788808
統計: A(7376), B(113), C(239), D(145), E(0) #1788808
詳解 (共 5 筆)
#3573662
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 比例原則
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法比例原則的三個檢驗層次/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d98ee483-8062-4cc9-9470-e52716cd69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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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8546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所謂「不當聯結禁止」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公權利,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本項原則於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中,運用最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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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599
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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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807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理由書 第12段
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 無違。
比例原則
定義:行政行為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合乎一定的比例(相當的比例)。
例如:不要用大砲打小鳥、為烤乳豬而燒房屋、用榔頭打蒼蠅、殺雞焉用牛刀。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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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834
釋字566節錄,...又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即干預),(立法機關)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指比例原則)之程度,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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