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予甲。甲之鄰人乙認為該建築執照違反保護其權益之建築法規,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命乙補正甲為共同被告
(B)法院僅得依聲請裁定命甲參加訴訟
(C)法院得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
(D)甲是否參加,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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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467), C(7143), D(512), E(0) #492153

詳解 (共 10 筆)

#743485

行政訴訟法 42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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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216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比較】


訴願法第28條第2項:「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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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480
(比較題):140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理解方式:蓋行契為公法行為,若人民並未違反其義務,則行機關公法行為若侵害至該未違反義務人民之權利,為違法之公法行為;故而[應]經第三人書面之同 意,行契始生效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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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理解方式:甲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按行處之撤銷訴訟,原由相對人撤銷之。然乙為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若覺行處對之不利,亦可撤銷該行處而行訟。

法條規定為[得],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意識,裁量該利害關係人是否得以參加該訴訟。原因在於,若任何人自稱利害關係人者,法官皆[應]讓其參加訴訟,則法官會窮於應付人民,將導致無瑕他務也。故法條規定為[得]。

再者,利害關係人若參加訴訟理由不合理,法官得駁回之。(也就是利害關係人有理由,法官才讓你參加)

綜合上述,法官[得]自由裁量利害關係人是否參加訴訟,裁判效力為法官所宣告之判決內容,當然拘束利害關係人與相對人。故乙參加與否,對裁判效力不生影響。甲為相對人,撤銷訴訟直接涉及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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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371

個人淺見,有錯誤請指教

(C)得以職權 依據法條是對的  但實務上因為裁量空間限縮  所以是應依職權->此為(D)選項之前提

(D)甲是相對人,不是第三人,這件事對他影響很深,如果他不參加,對裁判效力是有影響->甲跟乙都是訴訟當事人


相較之下,(C)比較正確


行訴法215

如果我沒有記錯主要是說給已知第三人(得來又不來)跟未知第三人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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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135

●鄰人訴訟

鄰人乙就系爭建築執照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1.建築主管機關對起造人甲核發建造執照,鄰人乙認為該發照處分違法欲提起行政救濟。則鄰人乙之救濟方法應為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惟該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之是否合法,取決於鄰人乙是否得主張其權利受侵害。
 
2.依題意,系爭建築主管機關對起造人甲核發建造執照,應屬對於甲之授益行行政處分。惟系爭建築執照同時有侵害鄰人乙權利之虞,則該建築執照應屬「對相對人授益;對第三人負擔」之第三人效力處分。
 
3.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核發建築執照相對人之鄰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鄰人訴訟」。具體而言,本題中鄰人乙於該當於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要件時,得主張系爭建築執照違法侵害其權利,循序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資料來源:6F提供之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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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836

以下為管見分析,有錯請更正,沒錯請按讚(´▽`)

分析D選項:

先依行訴第42條第1項

=>撤銷訴訟之結果,有第三人(甲)權利或利益受影響—>「得」命參加或第三人(甲)聲請———>如果有聲請(題目沒說的話,任何情況都要假設)———>則變成依行訴第23條(確認當事人範圍)

=>則變成該案的當事人,故裁判效力對甲(第三人)也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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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835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25238744&dostatus=&noslave=1&exp=18#ixzz4CNsVy2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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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655
第215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不知道是不是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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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740

D是錯的沒有爭議,因甲為相對人,撤銷訴訟直接涉及其利益

11F、15F說的不全然對,如果乙參加,對裁判效力是可能發生影響的,要看法官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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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47

請問D答案~依第47條規定是錯誤嗎?還是有其他法條依據?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
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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