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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刑事訴訟法大意#21332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刑事訴訟法大意#21332

年份:10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蒞庭時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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