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刑事訴訟中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張三在李四為被告的案件中作偽證,李四得對張三提起告訴
(B)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告訴,但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C)告訴,應向偵查機關,以書面之方式為之
(D)告訴乃論之罪,指定代行告訴人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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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479), C(136), D(1937), E(0) #1410502
統計: A(293), B(479), C(136), D(1937), E(0) #1410502
詳解 (共 10 筆)
#1598804
(A)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判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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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584
A 232: 刑法之偽證168, 湮滅證據165,枉法裁判124,圖利131,違法徵收抑留129--->以上所保護之法益僅及於國家或社會法益,不及於個人,不得告訴
B: 233 法定代理人,配偶 為獨立告訴權人
C: 242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
D: 236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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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274
第236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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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490
(D) 第二百三十六條(代行告訴人)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 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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