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之職務上機會,與徵信業者商妥,每查詢 1 筆個人資料 代價為新臺幣 500 元,以此方式於半年間受徵信業者委託非法查詢共 30 筆個人資料,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A)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C)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D)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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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61), C(75), D(13), E(0) #3791222
統計: A(100), B(61), C(75), D(13), E(0) #3791222
詳解 (共 4 筆)
#7275608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之職務上機會,與徵信業者商妥,每查詢 1 筆個人資料 代價為新臺幣 500 元,以此方式於半年間受徵信業者委託非法查詢共 30 筆個人資料,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A)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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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須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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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收受每筆 500 元作為提供個資(非法行為)的對價,完全符合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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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A)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B)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 構成要件: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即該做的事或合法的權限內行為),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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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洩漏個資給徵信社」並非合法的職務行為,所以不選此項。
(C)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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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公務員用「欺騙」的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物(例如:虛報加班費、虛報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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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跟徵信業者是「達成協議(對價關係)」,雙方都很清楚是在買賣資料,沒有誰騙誰的問題。
(D) 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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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通常是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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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務員跟對方有「對價關係」(你給我錢,我幫你辦事),會優先成立「賄賂罪」。只有在沒有發現收錢證據,但公務員明知違法仍讓特定人獲利時,才會討論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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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已有明確收錢行為,應論以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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