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下列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所為的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縱使被告所在不明,亦應提起公訴
(B)若被告死亡者,縱令有犯罪嫌疑,亦應為不起訴處分
(C)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D)被告所犯若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為緩起訴處分
統計: A(103), B(283), C(118), D(3000), E(0) #1410503
詳解 (共 9 筆)
關於下列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所為的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D
(A)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縱使被告所在不明,亦應提起公訴
第 251 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B)若被告死亡者,縱令有犯罪嫌疑,亦應為不起訴處分
(C)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B)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C)
(D)被告所犯若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為緩起訴處分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第一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速解:
緩刑:2下2~5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緩起訴:3下1~3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定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A) 被告失蹤:只要檢察官認為有罪嫌,即使找不到人,也一定要起訴。(這是對的)
(B) 被告死亡:人死了就不能判刑,一定要不起訴。(這是對的)
(C) 證據不足:證據不夠證明有罪,就一定要不起訴。(這是對的)
(D)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這種重罪不能給予緩起訴,法律規定只能給輕罪緩起訴。(這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