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為防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無效行政處分為暫時權利保護之聲請時,應聲請法院為下列何種措施?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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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543), C(56), D(1176), E(0) #3481145
統計: A(84), B(543), C(56), D(1176), E(0) #3481145
詳解 (共 3 筆)
#6554889
暫時權利保護的概念
1、暫時權利保護的意涵:當事人經由行政訴訟,在判決確定前須經過相當時日,當事人的損害可能由危險變成實害,已經發生的實害也可能擴大或加重,或判決作成時已無救濟實益,為確保當事人權益能夠獲得保護,在行政法院作成判決前,採取暫時性的保護措施。
2、暫時權利保護的類型:為提供人民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暫時權利保護,共有下列三種:
(1 )停止執行:適用於行政機關已作成的不利處分,以阻止行政處分的效力,適用於「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2 )假扣押:適用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一般給付訴訟」。
(3 )假處分,又可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①保全性假處分:為「暫時維持現狀」,要阻止特定事實的完成,通常適用於公法上之不作為請求訴訟、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暫時改變現狀」,防止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因維持現狀,而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通常適用於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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