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行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因故喪失訴訟能力,又無人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依法應 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B)特別代理人可以代理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包含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C)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應同時酌定律師之酬金
(D)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
統計: A(116), B(320), C(397), D(1038), E(0) #3481141
詳解 (共 4 筆)
(A) 當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Ⅱ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正確,行政訴訟法§307-1準用民事訴訟法§51Ⅱ
(B) 特別代理人可以代理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包含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正確,行政訴訟法§307-1準用民事訴訟法§51Ⅳ
(C) 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應同時酌定律師之酬金→正確,行政訴訟法§307-1準用民事訴訟法§77-25Ⅰ
(D)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錯誤,行政訴訟法§307-1準用民事訴訟法§51Ⅴ可得知,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聲請人先行負擔。
1.行政訴訟法
§307-1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2.民事訴訟法
§51Ⅰ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Ⅱ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Ⅲ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Ⅳ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Ⅴ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77-25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行政訴訟法§28 準用 民事訴訟法§51
II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 51
(C) 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應同時酌定律師之酬金
✅行政訴訟法§ 98-8
III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行政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D)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
❌行政訴訟法§28 準用 民事訴訟法51
Ⅴ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行政法也開始玩科際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