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民法親屬編歷來修正,主要朝向性別平等,惟下列何項修法並非出於此目的?
(A)輔助宣告制度
(B)廢除女性 6 個月待婚條款
(C)離婚時,子女親權的行使,夫妻無法協議者,由法院裁定之
(D)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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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27), B(794), C(292), D(116), E(0) #1569966
統計: A(6327), B(794), C(292), D(116), E(0) #1569966
詳解 (共 8 筆)
#2376409
nn(一)什麼是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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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842884
13.受輔助宣告人之能力為何?
(A)無權利能力人
(B)無行為能力人
(C)限制行為能力人
(D)有行為能力人
A:D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0 年 - 100 年 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薦任><商業行政>#6567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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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862
監護宣告
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所為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經法院判決宣告後所生結果
一旦經法院判決通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就是無行為能力之人
如成年重度或極重度的智障者
輔助宣告
民法第15條之1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經法院判決宣告後所生結果
一旦經法院判決則為限制行為能力...(此為白話較好理解)的人,而由輔助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
但法律上的意涵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有錯請指正
如輕、中度的智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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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614
「輔助宣告」完全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5-1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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