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種法律解釋方法,係屬於依立法者主觀意思之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法
(B)歷史解釋法
(C)體系解釋法
(D)目的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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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2), B(2072), C(173), D(1614), E(0) #1569962
統計: A(1442), B(2072), C(173), D(1614), E(0) #1569962
詳解 (共 10 筆)
#2647132
解釋的方法:先文理後論理 一、文理解釋=文義解釋=文字解釋:依據法律條文之定義或文義所做的解釋。
二、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法條文字,而依據法條之邏輯而為推理作用,以闡明法規範整體意義的解釋。以下區分:
1. 擴張解釋=擴充解釋 2. 限制解釋=限縮解釋=縮小解釋 3.當然解釋:「舉重明輕」、「舉輕明重」 4.反面解釋=反對解釋 5.補正解釋 6.歷史解釋=沿革解釋:一種主觀主義的解釋方法論,依據立法資料(如立法沿革、理由),以闡明法律真意的解釋,旨在回朔探求立法者之原意。 7.比較法解釋 8.目的解釋: (1) 由法律條文之目的,解釋條文意義之方法。 (2) 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從各方面解釋方法找出真正意義何在。 9. 體系解釋:各個法律或法條並非獨立存在,而相互影響,應注意與其他法令間的關聯性,以求法律體系間之權利義務平衡。 10. 合憲性解釋
註:剩下的可在阿摩裡搜尋其他人寫的完整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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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953
這一題很難吞下去
讀一本書~要了解作者的(主觀)意思~通常不是由文義去解釋嗎?
讀法律~要了解立法者的(主觀)意思~卻是用歷史解釋?
39
8
#4659459
只要記得,只有歷史解釋是依立法者的「主觀意思」,其他都是客觀
38
0
#4006282
歷史解釋
又稱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係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之目的,藉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並運用於法律之解釋。方法上則藉立法增修刪變之背景歷史資料作為判斷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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