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英國將其文官分為三類,其中那一類文官可以自由從事全國性及地方性的政治活動?
(A)政治自由類
(B)開放類
(C)中間類
(D)政治限制類
統計: A(3802), B(1065), C(245), D(70), E(0) #683402
詳解 (共 8 筆)
英國將文官分為三類, 給予其參加政黨政治活動的不同自由度
(1)政治自由類(意指英國低階文官): 該類文官除需遵守「公務員機密法」之規定, 並不得於上班時間內從事政治外, 可以完全自由地從事全國性及地方性政治活動。
(2)中間類 (中階文官): 該類人員除不得為國會議員及歐洲議會代表的候選人外, 若經其服務部門的核准, 得參加全國性及地方性政治活動 。
(3)政治限制類 (高階文官) : 此類文官不得參加全國性政治活動, 但經核准者得參加地方性政治活動 。 此外, 他們可以與合法政黨取得聯繫或加入政黨為其黨員,但不得代表該政黨。
(一)英國可以說是「行政中立」體制的發源地,故極重視常任文官政治權利之限制,傳統的說法便強調「順、默、隱」係文官的行為美德,即此道理。自1949年、1953、1978年以來英國規範文官政治活動之範圍計含三類:「政治自由類」(Politically free group)─指實業類人員與非編制內人員可自由從事全國或地方政治活動。其次為「政治限制類」(Politically restricted group)─指中上級、行政見習員及高等文官,禁止參加全國性政治活動,經核準得參加地方性政治活動。再者為「政治中間類」(Intermediate group)─指上述人員以外,即下層級員吏與專業技術人員經核準得參加全國或地方政治活動。1953年統計,政治自由類佔62%,中間類佔22%,政治限制類佔16%。此一分類方式,迄今仍延用。
(二)法國公務人員參加政治活動的範圍是各國中較為寬鬆的。基本上,法國公務人員享有其他一般公民擁有的政治權利,法令的拘束較少,以不違反公務人員的義務為主要條件。政治活動範圍包括:
1.大多數公務人員均得自由參與政黨活動,但不得淪入政爭漩渦。
2.公務人員得參加政黨提名候選,如當選國會議員或中央政府公職,須辭公務人員職務,如當選地方公職,可休職,均可再回任公務人員職務。
3.公務人員得自由參加公務人員工會或勞工工會,並擔任工會職位,而仍在政府機關支薪。依據文官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得依法行使罷工權。」此一規定為英、美、德、日等國所不及。
4.公務人員在不妨害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得自由發表政治意見,自由參選、助選、輔選。參選期間不必辭去現職而可以休假方式競選。
5.若干特定行政人員(如司法人員)政治活動較受限制,以免妨害獨立審判功能。
(三)德國「聯邦公務(人)員法」第52、53條規定公務人員為全國人民服務而非一黨派服務……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份與全體關係,並考慮其義務,對於政治活動應節制或採取保守之態度。由此觀之,德國公務然人員政治活動範圍受到限制,與法國體制不同。一般政治活動的範圍約如下述:
1.公務人員參加選舉(休假兩個月參選,亦稱選舉假)而成為國會議員,須辦離職,公務人員如獲政治任命,結束職務後得回任公務人員職位。如當選地方各「邦」或市鄉鎮議員,則可兼任。
2.公務人員得表達政治意見,不得有計畫的煽惑或違背「忠誠義務」與自由公民的原則。
3.公務人員禁止參加偏激性質之政治團體,凡違背自由民主而具顛覆性的極左、極右政黨或其他社團,均禁止參加,違反此一規定,須受懲戒(可能免職)
4.公務人員享有結社自由,得參加工會或職業團體,公務人員在工會或職業團體之行為不受職務上之處罰(公務員法第91條)。公務人員工會享有「協商權」,但仍不得罷工。
【參照許南雄,2013,《各國人事制度:比較人事制度》觀點】
英國將其文官分為三類:
1.政治自由類:全國政治活動+地方政治活動
2.中間類:全國政治活動(須核准)+地方政治活動(須核准)
3.政治限制類:地方政治活動(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