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高雄市政府於西子灣風景區設置鐵欄杆,因強風將鄰宅電線吹落產生漏電,導致遊客甲受傷。甲得向高雄市政府為下列何項請求?
(A)民事損害賠償
(B)民事損失補償
(C)國家賠償
(D)行政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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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282), C(11529), D(153), E(0) #410681
統計: A(475), B(282), C(11529), D(153), E(0) #410681
詳解 (共 10 筆)
#632548
公共設施之瑕疵自設置之初即存在,或因事後保管不良而生,均屬此之所謂欠缺,人民遭受損害係因公共設施之瑕疵所致,不問管領之機關或公務員有無過失,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之責,均不得作為免責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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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184
感謝樓上!節錄 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其中一小段
(略...)高雄巿政府為雄鎮北門砲台古蹟之管理機關,既開放供一般大眾參觀,且提供各種設施便利民眾前往,鼓勵民眾親近古蹟,自應注意其相關設施之安全性,其未注意防制他人在其上架設電線並防止漏電之危險,致○○○遭電擊受傷,不論有無故意、過失,是否已盡應注意義務,均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其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高雄巿政府賠償所受損害,自屬有據,茲審酌其請求金額如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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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47
公共設施之損害賠償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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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026
個人淺見,若設置的鐵欄杆,有經過特殊處理而不會通電,則無漏電之疑慮,
那麼也就不會造成遊客甲受傷,因此,有請求國賠的可能性。
考慮到西子灣風景區風大,會造成的各種可能傷害,而不適宜設置鐵欄杆,
政府沒有做到完善的考量,而設置的公共設施,造成人民之損害,有無過失責任。
擔心遊客安全的圍欄,可用其他材質,如:水泥磚牆。
那麼也就不會造成遊客甲受傷,因此,有請求國賠的可能性。
考慮到西子灣風景區風大,會造成的各種可能傷害,而不適宜設置鐵欄杆,
政府沒有做到完善的考量,而設置的公共設施,造成人民之損害,有無過失責任。
擔心遊客安全的圍欄,可用其他材質,如:水泥磚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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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797
二、物的因素:(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之國家賠償責任。)
(一)須為公有的公共設施:公共設施係指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之設備而言,國家賠償法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必須屬於公有,亦即屬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所有,而非屬私有或私法人所有,方屬國家賠償法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之適用範圍,如公園、道路、民用航空站、體育場所、排水設施、橋樑等,均屬公有公共設施而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加油站等,雖為國營公司,但其法律屬性仍為公司型態之私法人組織,故若有設施不當造成損害情事,僅能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尚非國家賠償之責任。
(二)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設施為對象,而非以人為對象,祇要設施或管理不當,造成他人損害,即符合本項求償條件。
(三)須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公共設施所引起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或財產三項,與第二條所規定及於人民之自由權利,範圍顯有所不同,主要理由為公共設施之損害賠償採無過失責任,故必須縮小國家賠償責任範圍,以免導致國家賠償責任無限之擴充。
(四)須損害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須依客觀事實決定之,例如某地區平時雨量很大,排水設施於雨季前如未能妥予管理,可預見其可能發生水災,而管理單位卻疏於管理,任其雜物阻塞排水,致釀成災害,此即產生管理欠缺,與水災所造成之生命財產損失有因果之關係。若係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超出一般管理所及之範圍,則不可謂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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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402
但是公有公共設施若造成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人為並無疏失,不是沒有國賠問題嗎?風景區設置鐵欄杆因外力造成通電,為何可以國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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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807
高雄巿政府因未注意防制他人在鐵欄杆上架設電線並防止漏電之危險(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不論有無故意、過失,是否已盡應注意義務,且強風吹落電線非不可抗力的天然因素(颱風、地震等),故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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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890
這題是有過判例的吧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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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692
我的問題是這題為什麼是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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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868
很莫名其妙的題目,題意不清,有雞蛋裡挑骨頭之嫌…依討論,欄杆之設置,如因防止海風侵蝕,此為可預見之必要防護,遊客因欄杆掉落而受傷,可申請國賠;但依題,此乃強風(天災),吹落電線,乃屬不可抗力之因。又假設因人為設置/管理不當造成電線掉落,也應是對台電提起民事賠償。怎樣也不會輪到設置欄杆的市政府才是-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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