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懲戒案件中被付懲戒人死亡,應為如何之議決?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不受理之議決
(C)免議之議決
(D)停止審議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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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07), C(48), D(12), E(0) #165437
統計: A(6), B(307), C(48), D(12), E(0) #165437
詳解 (共 4 筆)
#149814
公務人員第二十六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ㄧ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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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6580
公務員懲戒法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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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858
在公務員懲戒案件中,如果被付懲戒人死亡,應為「不受理」的判決或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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