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關於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及其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受輔助宣告之人得經輔助人同意而為訴訟行為
(B)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
(C)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
(D)受監護宣告之人得經監護人同意而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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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425), C(81), D(2646), E(0) #630352
統計: A(310), B(425), C(81), D(2646), E(0) #630352
詳解 (共 10 筆)
#949284
受監護宣告者無訴訟能力
限制行為者無訴訟能力
無行為能力者無訴訟能力
前面三者都須代理人而非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為訴訟行為
輔助宣告者經輔助人同意得為訴訟行為
輔助宣告者經輔助人同意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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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506
簡單來說,受監護宣告等於無行為能力人
應該是由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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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937
民法第 1113-1 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規定:
(A)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民法第 13 條
(C)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B)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D)受監護宣告之人得經監護人同意而為訴訟行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受監護宣告之人」亦即「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民法第 1110 條規定: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民法第1111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97.05.23 總統令修正民法總則篇-成年人監護制度
從「禁治產人」,增修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並自98年11月23日起施行。
民法第1113條規定: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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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622
A)民法第15-2條。
(B)民法第13條第2款。
(C)民法第13條第1款-無行為能力-無訴訟能力。
(D)民法第15本文-無行為能力-無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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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952
輔助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監護宣告: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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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338
(A)受輔助宣告之人得經輔助人同意而為訴訟行為(X;符合規定)
(B)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X;符合規定)
(C)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X;符合規定)
(D)受監護宣告之人得經監護人同意而為訴訟行為(O;不符規定。無行為能力,無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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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801
請問一下 ? A為何對呢 ?
依據民法15-2
應該是<應經輔助人同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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