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政府預算及其執行之憲法爭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後為法定預算,係屬措施性法律
(B)法定預算通過後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時,即得由司法機關介入解釋
(C)國家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如有關機關缺乏共識,應協商解決方案或依憲法現有機 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
(D)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不當然構成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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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2769), C(293), D(1621), E(0) #948557

詳解 (共 8 筆)

#1170703
司法不介入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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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513
103年6月6日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第31案(會台字第11904號)
決議(四)1.片段敘述
凡預算蘊含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風險之虞,倘非違憲情形重大明顯,於法定預算通過時,即得由本院介入解釋,恐將政治議題之爭議,移轉於司法機關,並使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之適用失去衡平。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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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644

釋字520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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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367
釋字391號解釋的內容
 
 
本號解釋為了澄清立法院能否在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就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預算的問題提出否認的看法,其理由乃認為預算案的特殊性質與法律案不同,除了程序(提案人及提案、審議時間)的差異外,兩者尚有本質上的區別。這種本質上的差別,總結大法官的見解略有:
 
 
1.外部規範力的有無:「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做之抽象規定,並無可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的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需之經費。」大法官這個見解乃將預算案認為對人民的權利義務並無任何關係,故無所謂的「外部效力」(Aussenwirkung)
 
 
2.持續力不同:「(預算案)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大法官在此對預算案的法律性質作了明確的認識,第一:預算案乃為實質的行政行為之一;第二,預算案因係經立法院通過,故具有法律的形式,因此預算案應為所謂「形式意義」的法律。第三,預算案因為乃每年一度實施的法律,有別於持續反覆實施的法律,故可稱為「措施性法律」。此三點認知即是大法官對預算案屬性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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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51
(B)法定預算通過後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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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116
這題是講措施性法律注意是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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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784

措施性法律是針對特定人、具體事件


具體事件 包 刮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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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234
D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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