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質詢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循憲法慣例,司法院院長亦應接受質詢
(B)質詢權是透過政策公開辯論方式,監督行政院
(C)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立法委員得對地方行政首長提出質詢
(D)質詢權之行使對象限於政府官員,不得要求民間團體到場接受備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6), B(3079), C(1017), D(562), E(0) #948558

詳解 (共 5 筆)

#1167246
(A) 大法官釋字461號解釋: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舉輕明重,備詢都不用了,更別提質詢。所以立法院並沒有質詢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from: yahoo知識
 
(C) &(D)1. 憲法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2. 憲法71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上述法條皆未提到立委有權對地方首長提出質詢
116
0
#1277348

補充

J461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法官、監委、考委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亦無須到會備詢

55
0
#1258669
質詢權(憲增§3Ⅱ①) 立法委員在...
(共 1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0
0
#1221681
質詢  是 備詢
6
0
#3256243
所以C改成立委可以對地方行政首長備詢。這...
(共 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00933
未解鎖
(C)

(共 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