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關於訴訟權能(訴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功能在於限制原告之資格
(B)目的在於排除民眾訴訟制度
(C)法條中多出現「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D)係為確保合法之行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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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0), B(3288), C(296), D(2513), E(0) #492160

詳解 (共 10 筆)

#749383
簡單的說,就是決定"誰"有權利提起告訴,確定誰是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客體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要決定誰能告,就是要限制原告之資格

民眾訴訟比較接近公益訴訟,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國民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客觀上的法律秩序,所以當然排除

至於為確保合法之行政秩序為何是錯的,看了上面一行,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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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271

這一題以行政訴訟法第9條公益訴訟來理解會比較好懂:

行訟法第9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
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按照傳統的訴訟利益之理論,須就與自己權力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關係之事項,始得提起訴訟,但情況較為特殊之公法上爭議事件,為維護公益,應許與自己權力與法律上利益直接無關之人民,就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惟此種訴訟究屬例外,不宜過度擴張,是以規定以法律上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也就是說,像我們常常看到的一些救濟制度,例如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往往會規定須權利或是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才能依相關規定提起救濟,這個就是訴訟權能制度的最佳具體表現,而至於公益訴訟(亦即民眾訴訟),依照我上面所說的,就是很明顯的訴訟權能制度的"例外"(因為跟自己的權利及利益並無直接關係


是以(d)選項應更正為:為確保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等語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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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98
訴訟權能
主張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其目的在禁止公眾訴訟,保持訴訟的主觀性,以切合採權利保護說的訴訟制度,第二個目的在維護權力分立。第三個目的在排除反射利益損失的救濟,涉及本身這個要件要透過主張說、可能性理論來作論述,以具體事實有效說明權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是可能性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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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36
訴訟權能就是人民要能合法提起訴訟的條件,也就是須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且提起者有當事人適格.若不設此訴權門檻,恐淪為人民濫行起訴的原因,民眾一有爭執有衝突全訴諸於官司,連無關第三人都可因打抱不平等目的,而隨意爲陌生他人之利益提起訴訟,則必將崩潰司法資源.故此條件就是為了排除民眾訴訟而設,而只限定於某些相關人士(當事人適格者)提起始合法.
公益訴訟必須法有明文才能提,如商標法或空汙法.此時一般人民身為無關之第三人才有訴權,也就是行訴的當事人適格,此時由其提起才合法.反之,若法無明文允許無利益相關之人民可提公益訴訟,則人民無訴權,即使提起,也會因當事人不適格而於程序上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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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155
訴訟權能(訴權) 感覺是指司法上的
而 (D)係為確保合法之行政秩序  似乎是指行政 跟司法無關
個人見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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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49

應可解釋為訴訟的當事人適格  即原告須有權利及利益受到損害  而受損害的權利及利益是基於法明文所保障  而非反射利益   其理由為訴訟經濟  防止濫訴

何謂值得受保護的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可參照新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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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806
訴訟屬於司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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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271
上面說的好複雜,簡單的說就是雖然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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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184
訴訟權能:係為確保有關人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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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88
有損害利益的人才可以提訴訟 不是所有無關的人說要提就提
為了保障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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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4501
未解鎖
(A)功能在於限制原告之資格(B)目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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