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之權理狀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以第 5 職等權理第 7 職等
(B)某乙以第 6 職等權理第 8 職等
(C)某丙以第 9 職等權理第 10 職等
(D)某丁以第 10 職等權理第 13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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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3045), C(496), D(355), E(0) #1832517
統計: A(412), B(3045), C(496), D(355), E(0) #1832517
詳解 (共 6 筆)
#2933405
我也是如此判斷
1.跨官等,不適合權理
1-5 委任
6-9 薦任
10-14 簡任
(A)某甲以第 5 職等權理第 7 職等==>跨官等,不可權理
(C)某丙以第 9 職等權理第 10 職等 ==>跨官等,不可權理
所稱權理,係指公務人員所具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需職等,而「權宜」准其「代理」。
2. 同一職等內,跨太多,也不適合權理
(B) 某乙以第 6 職等權理第 8 職等==>跨兩職等,可以權理
(D) 某丁以第 10 職等權理第 13 職等==>跨三職等,超過兩職等範圍,不可權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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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142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
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
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
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
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
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
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
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
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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